安宅网

位置:首页 > 装修指南 > 行业资讯

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

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

目前,我国的人口已经超过14亿,人口一直攀升,可是土地面积却没有变化,因此,就出现了越来越多政府征收土地的现象。对于土地征收,我国有哪些具体的补偿政策呢?
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,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〉的决定》而制定,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1年1月21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,公布并施行。

上海市政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》,根据最新的规定,区(县)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,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;在审理过程中,如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书面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,应中止审理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。

就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决定,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》指出,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,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,区(县)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,应当征询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意见。征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询,也可以在审理调解时当场征询。

根据规定,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(包括代理人)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;争议的事实和理由;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;具体补偿方案(补偿方式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、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、停产停业补偿、搬迁期限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《实施细则》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);告知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;区(县)人民政府名称、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。

规定还明确,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,不得少于15日。补偿决定送达后,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。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(县)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区(县)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,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。

据介绍,征收补偿方案规定:选择货币补偿的,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。产权调换的,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,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,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;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,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