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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场时间约定不明,装修被搁置不算违约

成都的龙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,一份约定了进场时间,另一份却没有约定,致使合同无法履行。双方只有对簿公堂。昨日,武侯法院通报,该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,装修公司退还龙先生3000元定金。法官提醒,装修合同应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。

今年3月9日,龙先生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,约定了装修款为69000元,以及工程内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。龙先生说,他与装修公司约定的开工日期为今年3月11日,竣工日期为5月10日。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3000元,后来他多次催装修公司开工,但对方均答复会按期完成装修,但至今没进场。

后来,龙先生将装修公司起诉到法院,诉请解除双方合同,装修公司支付10%的违约金6900元,并返还定金3000元。装饰公司也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,但上面并未约定开工和竣工日期,只是约定了工期为90天。该公司认为,龙先生找各种理由拖延,拒绝履行合同。在双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龙先生却请他人完成了敲墙工作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对此,龙先生解释,合同签订后,装修公司一直不进场,在需要进行墙体拆除时,装修公司要求在约定每平方米80元拆墙单价上增加费用,称如果不同意可另外找人拆墙,所以他找他人完成了拆墙工作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提供的两份合同原件均有龙先生签字,也有装修公司的合同专用章,但两份合同不完全一致,龙先生的合同中有开工、竣工日期,而装修公司的合同中这两项为空白。此外,龙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元。龙先生花费2400元找他人完成了墙体拆除,装修公司至今未实际进场施工。因此,双方的装修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。据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来源:成都商报